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并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二)提议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并报常务理事通过;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审批聘用人员; (五)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督促检查金年会官方在线入口网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八)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二)安排会长办公会议和组织实施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三)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本会内部管理事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理事交纳的会费; (二)个人或理事单位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劳务费或咨询服务费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过半数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2/3多数通过做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根据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改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已在2009年9月6日在第七次理事上通过 |